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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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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工作回顾

发表时间: 2011-06-02 00:00:00

    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深入到包括粮食加工、肉禽类加工、果蔬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加工领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但是,在行业内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水产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一直是我协会的工作重点。
    2009年4月我协会在杭州召开“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座谈会”,会议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并商讨解决施行食品添加剂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水产加工业的发展。会后,我协会联合与会水产加工企业写就《关于要求扩大某些食品添加剂在水产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报告》,以浙水流加2009第11号文向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7月,我协会与温、台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联合召开“食品安全与市场拓展”座谈会,重点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切实做好“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信条。8月,我协会联合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浙江省肉制品工业协会在杭州联合举办“动物源食品安全及食品防腐剂应用技术研讨会”。9月,对新公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修改,我协会专题召开了“浙江省水产食品添加剂课题会议”,对8种公示及行业内长期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热烈讨论、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专家论证,会后我们写就《对公示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修改意见》以浙水流加2009第17号文进行了反映。另外我协会多次以协会发文、便函、会员反映等形式反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多次得到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浙江省卫生厅等上级部门的回复。2010年,我们反馈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询意见稿;继续进行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与使用量的申报工作,努力做好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指导工作。
    我国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重视食品添加剂的规范工作,并于1981年第一次出台了GB 2760-8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我国执行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以GB 2760-2007为蓝本,并在不断修正完善中。2009年,卫生部同意以“批处理”的办法以行业协会作为申报主体,优先申报部分食品添加剂。我协会经调研后,以浙水流加[2009]第11号和第17号文进行了上报。经过大家的共同协作和不懈努力,2010年7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于9月12日结束意见征询,其中涉及水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如下表,例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等磷酸盐在冷冻鱼糜制品中的使用范围扩大到5.0g/kg,并且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 3-)计。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对藻类没有无机砷的限量,只是以其它水产品提出无机砷限量0.5 g/kg,并且以鲜重计。这一新的标准已于2010年12月23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在京审议通过,此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1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近,从卫生部获悉山梨酸钾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也将进一步放宽。详见《浙江水产流通与加工网》的“食品安全”模块,链接地址:http://fishery.zjnw.gov.cn/scpltjg/spaq/zlbz/2011/05/23/2011052300014.shtml
    (来源: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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