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协会召开地方标准跟踪评估和水产品添加使用专家咨询会
发表时间: 2016-01-14 09:23:00
新年伊始,1月4日协会经与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协商在舟山新城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总结回顾2014年由舟山上述单位起草的省地方标准DB33/3001-2014《即食动物性水产品》和DB33/3002-2014《冷冻预制海水鱼制品》实施一年后跟踪调查情况以及宣贯、培训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情况,特别对扩大添加剂使用申报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2016年所要开展的工作。
为了开好这次专家咨询座谈会,专门邀请了省卫生监督所有关标准方面的专家以及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质检中心的专家和兴业、舟渔公司长期从事品管,标准制订方面的一线专业人员,对2016年“十三五”开局之年舟山水产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中标准和添加剂使用方面给予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会议由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主持。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顾仲朝和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主任戴意飞,分别依据2015年12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的地标踪评价相关报告,对DB33/3001-2014《即食动物性水产品》、DB33/3002-2014《冷冻预制海水鱼制品》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反馈。
顾仲朝还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15和GB10136-2015《动物性水产品》二个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上述二个国标,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GB2733-2015是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15是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条),他对两项新国标的解读主要有:一是GB2733-2015对组胺的要求更为严格;二是GB10136-2015挥发性盐基氮对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30mg/100g的设立,可能会对头足类水产品的预制品造成影响,特别是头足类水产品原料本底值较高,会引起预制品相应超标;三是GB2733-2015取消鱿鱼等头足类鲜冻品挥发性盐基氮的指标要求,GB10136-2015取消熟制即食水产品的指示菌指标,更为合理科学,有利于产业发展。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王萍亚谈了长期从事水产品检测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她说焦亚硫酸钠在被许可用于生制品和熟制品的海水虾蟹后,干制品这一块怎么办,如虾米,虾米中的限量怎么定;又如藻类中的重金属铝超标问题;鱿鱼丝、烤鱼片中淀粉问题已被职业打假人所关注,我市世韩公司、震洋公司等中枪;海蜇产品中“盐渍海蜇”与“即食海蜇”对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残留以铝计),山梨酸钾等添加剂在GB2760-2014分类界定不够明晰,以及卫生与食药对风险研判通报不一致,易引起民众不必要的紧张等等,这些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也会影响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我们对水产品的基础研究不够,对水产品中内源性即本底值研究缺乏有说服力的数据,如鱿鱼中的甲醛、藻类中的铝,有关部门在打假时,与外源性的添加混淆在一起,我们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虽知道该产品有本底值,但由于缺乏系统研究也不敢站出来说明,因为感到这些数据对内源性和外源性的鉴别还缺乏说服力。
2015年在扩大添加剂使用方面主要做了二件事:
一是焦亚硫酸钠作为防腐、保鲜剂被许可用于海水虾、蟹中,该项工作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质检中心受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而进行的,该中心副主任张小军介绍了整个流程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操作规范的要求,为我们今后类似的申请提供了一个程序上合乎规范性操作步骤;协会也为此在2015年8月份召开过舟山水产骨干加工企业会议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反映了我们的意见。同年12月15日焦亚硫酸钠扩大使用已通过了国家卫计委专家评审,目前正在等待官方公告后即可实施。
二是中水舟渔公司在申报山梨酸钾在鱿鱼丝上成功使用后,同时也开始申报山梨糖醇在鱿鱼制品、鱼糜制品上应用,历时三年还在不断修改,2015年在宣贯食品安全法时,应兴业集团吴卫平副总提议,省流加协会加入请浙江海洋学院邓教授在舟渔公司申报三年材料的基础上,又撰写了申报文件于十月份递交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前尚在审查中。
对2016年舟山在标准和扩大添加剂使用方面的工作,专家意见,初步确定如下:
一、对舟山在标准制订工作中形成的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及本协会,不管有否明确的工作任务,必须保留目前紧密的协作关系,共享信息多交流多沟通,为舟山经济特别是舟山水产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有关水产品方面国家标准以及添加剂方面的信息,在适当时候召开宣贯、培训会,使企业及时掌握最新动态,保证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三、关注山梨糖醇申报的后续动向。
四、关于着色剂胭脂虫红申报扩大使用问题,此次会上,省里专家认为,由于该物质系进口,国内尚无相应该产品标准,因而不符合我国申报条件,无法按目前正常步骤申报,应另辟蹊径。(周震海、顾仲朝)
为了开好这次专家咨询座谈会,专门邀请了省卫生监督所有关标准方面的专家以及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质检中心的专家和兴业、舟渔公司长期从事品管,标准制订方面的一线专业人员,对2016年“十三五”开局之年舟山水产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中标准和添加剂使用方面给予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会议由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主持。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顾仲朝和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主任戴意飞,分别依据2015年12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的地标踪评价相关报告,对DB33/3001-2014《即食动物性水产品》、DB33/3002-2014《冷冻预制海水鱼制品》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反馈。
顾仲朝还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15和GB10136-2015《动物性水产品》二个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上述二个国标,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GB2733-2015是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15是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条),他对两项新国标的解读主要有:一是GB2733-2015对组胺的要求更为严格;二是GB10136-2015挥发性盐基氮对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30mg/100g的设立,可能会对头足类水产品的预制品造成影响,特别是头足类水产品原料本底值较高,会引起预制品相应超标;三是GB2733-2015取消鱿鱼等头足类鲜冻品挥发性盐基氮的指标要求,GB10136-2015取消熟制即食水产品的指示菌指标,更为合理科学,有利于产业发展。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王萍亚谈了长期从事水产品检测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她说焦亚硫酸钠在被许可用于生制品和熟制品的海水虾蟹后,干制品这一块怎么办,如虾米,虾米中的限量怎么定;又如藻类中的重金属铝超标问题;鱿鱼丝、烤鱼片中淀粉问题已被职业打假人所关注,我市世韩公司、震洋公司等中枪;海蜇产品中“盐渍海蜇”与“即食海蜇”对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残留以铝计),山梨酸钾等添加剂在GB2760-2014分类界定不够明晰,以及卫生与食药对风险研判通报不一致,易引起民众不必要的紧张等等,这些问题一时无法解决,也会影响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我们对水产品的基础研究不够,对水产品中内源性即本底值研究缺乏有说服力的数据,如鱿鱼中的甲醛、藻类中的铝,有关部门在打假时,与外源性的添加混淆在一起,我们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虽知道该产品有本底值,但由于缺乏系统研究也不敢站出来说明,因为感到这些数据对内源性和外源性的鉴别还缺乏说服力。
2015年在扩大添加剂使用方面主要做了二件事:
一是焦亚硫酸钠作为防腐、保鲜剂被许可用于海水虾、蟹中,该项工作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质检中心受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而进行的,该中心副主任张小军介绍了整个流程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操作规范的要求,为我们今后类似的申请提供了一个程序上合乎规范性操作步骤;协会也为此在2015年8月份召开过舟山水产骨干加工企业会议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反映了我们的意见。同年12月15日焦亚硫酸钠扩大使用已通过了国家卫计委专家评审,目前正在等待官方公告后即可实施。
二是中水舟渔公司在申报山梨酸钾在鱿鱼丝上成功使用后,同时也开始申报山梨糖醇在鱿鱼制品、鱼糜制品上应用,历时三年还在不断修改,2015年在宣贯食品安全法时,应兴业集团吴卫平副总提议,省流加协会加入请浙江海洋学院邓教授在舟渔公司申报三年材料的基础上,又撰写了申报文件于十月份递交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前尚在审查中。
对2016年舟山在标准和扩大添加剂使用方面的工作,专家意见,初步确定如下:
一、对舟山在标准制订工作中形成的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及本协会,不管有否明确的工作任务,必须保留目前紧密的协作关系,共享信息多交流多沟通,为舟山经济特别是舟山水产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有关水产品方面国家标准以及添加剂方面的信息,在适当时候召开宣贯、培训会,使企业及时掌握最新动态,保证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三、关注山梨糖醇申报的后续动向。
四、关于着色剂胭脂虫红申报扩大使用问题,此次会上,省里专家认为,由于该物质系进口,国内尚无相应该产品标准,因而不符合我国申报条件,无法按目前正常步骤申报,应另辟蹊径。(周震海、顾仲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