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 2015-10-30 15:57:00
9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指出: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详情参见:http://www.nhfpc.gov.cn/zhuzhan/zqyj/201508/53a9648d88814901bc13aaec168e2f4c.shtml(来源:卫计委网站)
详情参见:http://www.nhfpc.gov.cn/zhuzhan/zqyj/201508/53a9648d88814901bc13aaec168e2f4c.shtml(来源: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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