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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省人大副主任程渭山、省政府副省长黄旭明对食品安全法研讨会纪要批示

发表时间: 2015-10-30 16:00:00

  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王辉忠、省人大副主任程渭山、省政府副省长黄旭明对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食品安全法》研讨会纪要的批示


王辉忠副书记批示

  送黄旭明同志阅示。省食安办、食药局、卫计委、海洋与渔业局要继续加强与企业沟通,抓好相应问题对策措施的研究和落实,促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2015年9月11日

程渭山副主任批示

  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为贯彻好新的食品安全法,组织专题研讨会,并组织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对话,效果很好。这就是行业协会的作用,值得其他行业协会学习。

2015年9月10日

黄旭明副省长批示

  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举行研讨会形式很好,意义很大,值得肯定。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把好的研讨意见采纳到工作中,切实加强水产食品安全。

2015年9月11日

  请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王书记批示,连同我已在11日签署的意见,研究有效举措,确保水产食品安全。

2015年9月12日


附:省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席会议秘书处王良仟秘书长提文

王辉忠副书记:
  我省是海洋大省,也是水产加工流通强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水产加工流通业发展迅速,目前全省有水产加工企业2151家,规模水产市场67家。从2002年到2014年间,全省水产加工产值从146.33亿元增加到570亿元,水产品交易总额从167.19亿元增加到630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为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5年4月2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渔业的法制化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帮助企业理清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我省水产加工流通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于8月20日召开了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专题研讨会,认真学习并研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通过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共同商讨执行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应的对策措施,取得了好的效果。现将《会议纪要》呈上,敬请审阅。

省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席会议秘书处    王良仟

2015年9月7日


附: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举办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研讨会纪要

  2015年8月20日,为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经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商定,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联合舟山、宁波、台州、温州、杭州、湖州等市级协会和上海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企业分会,与本省20多家会员企业代表共50余人举办了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会议由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余匡军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邀到会指导。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与会成员一致认为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思想要高度重视,执行必须到位。近十年来,随着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列为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任务的第一项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执行好新《食品安全法》。
  会上,省食药监食品生产处调研员蔡志良对新《食品安全法》作了认真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二是实施严格的全程控制;三是创新监管制度;四是强化法律责任体系;五是推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在具体内容及变化方面:1、新增工作方针,2、统一监管体制,3、增加监管责任制,4、细化明确风险监测和评估要求,5、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部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增加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规定;2、细化明确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3、对食品添加剂监管作出重要调整;4、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作出调整。并着重介绍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方面内容。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增加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方面要求;二是明确规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重点;三是增加了制订临时限量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快速检测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五是增加了责任约谈规定;六是增加涉刑案件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行刑衔接机制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法做出了重大的改变: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三是提高财产罚数额;四是加大资格罚力度;五是强化从业禁止处罚;六是确立首负责任制;七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八是加大对累犯处罚;九是增加违法责任;十是小作坊等处罚做例外规定;十一是经营者无过错减轻处罚;十二是标签说明书一般瑕疵免除惩罚性赔偿。新法加重了对影响公众安全的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首次明确规定了先刑事后行政的处理程序,同时加大了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但对于经营者无主观故意且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过错比如标签瑕疵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为企业适应新法消除了顾虑。
    二、执行新《食品安全法》,会员企业反映要重视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水产品贮存期问题
  现行国家标准《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在“贮存”方面明确规定:“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15℃至-18℃的冷库内,贮存期不超过9个月”。而在2000年推出的国家推荐标准《GB/T18109-2000冻海水鱼》中有更细致的规定:“冻海水鱼冷藏保存期:鳕鱼等低脂鱼为12个月,带鱼等中脂鱼为9个月,鲐鱼等高脂鱼为4个月。”但在2011年改版的《GB/T18109-2011冻海水鱼》中取消了这项规定,但有些地方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仍然参照老版本标准执行,存在较多的弊端:一、水产品品类众多,高中低脂鱼类按照什么标准来界定,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分类,基层执法人员是否具备鉴定水产分类的能力;二、很多远洋捕捞船从作业到返回需要4-8个月,对于大部分鱼类而言这意味着到港时已经过期或者接近过期了;三、大部分的水产品原料都是初级农产品,几乎都没有生产日期,关于“贮存期”的起始时间如何鉴定;四、海水产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旺季低价采购全年加工销售是目前绝大多数大型加工企业的主要利润点,按现行的贮存期规定众多加工企业将丧失生存空间;五、海产品从捕捞开始到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的每一个环节所采取的不同技术条件,对产品质量的下降都会产生影响,一刀切的贮存期规定会挫伤企业加大冷链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六、现行标准制订于2005年已严重滞后,十年来冷链技术和条件已大幅度提高,国际标准基本上为18-24个月,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相符。企业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将水产品按鱼类、头足类、甲壳类、冷冻鱼糜类(原料半成品)分类,并根据企业冷藏、冷链等贮存条件设定企业或行业标准,并通过感官检查、物理验证、微生物指标等手段来验证水产品贮存期设定的可行性、可靠性。
  对于鱼糜产品的保质期,龙生肖董表示目前本企业同配方的出口鱼糜产品在日本设定的保质期为三年,本企业也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三年以上的质量跟踪检测,检测数据报告指出在合适的存储环境下三年内产品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卫生要求。建议应根据不同的保存条件,设定不同的保质期标准,并希望主管部门和相关标准制订也要引入“时尚”概念,要与时俱进。
  (二)、强烈要求扩大山梨糖醇和胭脂虫红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是一种安全实用的添加剂,在鱼糜原料中作用是防止冷冻变性,在国际上CAC、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均将山梨糖醇作为安全物质未做具体添加限制;国内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有近20种类的食品对山梨糖醇的使用几乎没有限量要求(按需添加),却对鱼糜制品设定了0.5‰的限量标准,而一般国际行业通常的添加量均为4%左右。《GB2760-2014》针对的是鱼糜制品,通常使用鱼糜原料加工鱼糜制品时用量都在30%以上,按代入原则最终反应在鱼糜制品中的山梨糖醇含量将达到1.2%以上,超过标准限值24倍,这意味着我国鱼糜加工企业完全无法使用进口鱼糜原料,同时外向型的鱼糜制品在出口受阻时也无法通过内销投放市场。
  2、关于胭脂虫红在水产制品中使用的问题。胭脂虫红作为天然的安全的食用色素,在国外食品行业中被普遍使用,胭脂虫红与辣椒红配合既能降低产品的辣椒色素味,又可提高模拟虾蟹肉的仿真度,是仿鱼制品中不可替代的添加剂。《GB2760-2014》中有21种食品可以限量添加,但在水产品——鱼糜制品中却未获使用许可;同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肉类食品可使用12种食用色素而水产食品仅有辣椒红和辣椒橙两种。这给我国水产品精深加工带来极大不利
  针对添加剂标准问题,山梨糖醇已通过协会、主管单位等多条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标准修订的申请,但由于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收集耗时较长,至今仍未能修订成功。关于胭脂虫红的使用,经官方专家组调研后得出结论可以在当地因地制宜酌情添加,但是异地和基层执法人员是否掌握和认同这一观点仍令企业在大规模生产前存在顾虑。  在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若不能就这些问题取得共识并找出解决途径,将对我国鱼糜加工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三)、宁波水产行业协会重点反映了腌制动物性水产品的菌类总数标准问题。2005年之前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为50000,而2005年修订公布的《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中,将菌落总素更改为5000。宁波协会当即提出质疑,并通过宁波大学实验室进行试验,数据结果显示活蟹菌落总数已超过10000,在实验室环境下腌制后的菌落总数至少达到30000以上,5000的标准完全没有可行性。经多方渠道向上反映后,国家卫计委先后三次派遣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采集:2007年,由上海组建专家组赴宁波考察采样;2009年,改由江苏南通负责组织标准修订;2014年9月出具征求意见稿,其中菌落总数标准又恢复到50000,但至今尚未正式公布。近十年来宁波腌制水产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依靠质监和市监部门的谅解而存活。每年协会都要面对多起异地和基层管理部门的处罚通报,由于宁波市级管理部门与这些部门之间没有业务从属关系,每一次协会都会第一时间与相应部门交涉沟通争取不被立案,但并非每次都能成功。如今最严厉的新《食品安全法》遇到了不够严谨的腌制动物性水产品《食品卫生标准》,可能会对整个腌制水产行业造成致命打击。企业呼吁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希望新卫生标准能及时出台;若实在来不及,希望有关部门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设置一个过渡期,暂缓菌落总数方面的检查。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就企业会员反映的问题所作的现场解答
    1、企业要与政府多沟通,共同提高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水平。省食安办陈琳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强调了政府问责机制,对于监管职能的失职做出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历史是发展的,政府职能部门很能理解企业的苦衷,因此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企业要与政府多沟通,如在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希望协会和企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比如在海捕虾亚硫酸盐超标事件中,企业通过协会及时地反映问题,省级各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会,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信新《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对于龙头企业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为浙江的龙头企业始终坚持了产品品质和安全保障,早已经走在了标准的前面。今后各大龙头企业要与政府和协会加强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而对于少数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优胜劣汰是必然趋势。今后政府将与企业双方合作共同提高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水平。
  对大会交流中企业反映的三方面问题,省卫计委陈娜解答:
    ①保质期应该是企业根据产品属性和保存条件,在保证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诚信自行制订的企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标准体系的组成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其中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生产管理的底限;《食品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包含了质量等级方面界定等由企业自身决定的标准,不作为执法依据。
  《GB2733-2005》是卫生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贮存期设定为9个月是参照当时国际推荐标准,采用了“贮存期”概念而不是“保质期”,这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也不会成为执法依据。《GB/T18109-2011》中取消保质期条款,也说明了在今后的标准包括安全标准中,保质期不会作为强制条例进行规范。保质期应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确定的,强制规范是对包装和冷链技术发展的阻碍,也是对资源的浪费。
  ②《GB2760》属于肯定列表标准,未经2760中明文允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从长远角度考虑,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添加剂的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企业或协会等机构随时可以提出修订申请,《2760》修订的频率也相当高,近3年修订了2次。修订的申请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相关程序和所需材料在官方网站上可以下载。全国性的专家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只要申请的材料齐全、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最快半年就可以批复通过。
    ③目前我国的国家卫生标准过多、过于繁杂,总数达5000余条,因此国家卫计委近几年的主要工作是对这5000余条标准进行梳理,并整合500余条综合性标准,目前已完成了208项标准整合工作,所有标准整合工作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由于任务繁重暂时可能难以兼顾省级标准的修订,但是预期在2015年底之前可以完成。关于菌落总数问题,未来指示菌的指标将从食品安全标准中去除,但在一段时间内该指标仍将继续存在,之后将作为企业自控的指标之一。
    ④《GB2760》开篇就提出水产品里的食品添加剂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因此对于水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是根据申报进行审核的。水产行业可用的添加剂品种少是因为水产企业申报的品种少。因此水产企业应积极提供资料主动申请。只要申报的添加剂满足安全可靠性和工艺必要性两个条件,一般都能通过。
  陈娜表示这次会议的召开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企业代表的发言集中在标准方面,作为标准主管部门感觉到责任很重,压力也很大。但是这样的交流越多、越及时,工作就能越顺利、越有效。还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是希望企业保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高度关注,并要从立项计划和征求意见阶段开始关注。每一个标准出台前都会在国家卫计委、国家风险评估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并征求意见,省卫计委网站也会同步发布信息。企业若能在日常保持关注,在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期间就及时反馈意见的话,问题就能得到更及时的解决;而标准一旦公布后,正常程序下5年才会复审,修改起来程序加倍复杂,耗时也会更久。另一方面希望企业遇到问题后要及时向卫计委反映,卫计委将尽可能快速有效地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3、省食药监局蔡志良就温州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长赖建瓯反映温州特色的鱼豆腐产品,没有鱼肉含量标准可依时,解答: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的标签瑕疵问题的处理以责令整改为原则,拒不执行者才会进行进一步处罚;目前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企业可依据新法解释对基层执法部门做出应答。
    4、感谢支持,高度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徐晓林表示,感谢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等单位在之前解决海捕虾焦亚硫酸钠超标事件中所做的大量调研工作和付出的大量努力,为浙江省水产企业排忧解难。并对与会的企业代表提出了三个要求:一要高度关注新《食品安全法》,企业的关注对于自身的发展和政府的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要练好内功,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自查机制,这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三要及时沟通,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及时向协会和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主管部门及时通过横向沟通和纵向联系为企业解决问题。
    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严寅央讲话
  严寅央指出:《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法典。国务院于上月召开的新法宣贯会由副总理汪洋主持,习近平、李克强和张高丽等领导人做了批示,提出了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浙江省的新《食品安全法》宣贯会由常务副省长袁家军主持,两位副省长参加,体现了我省对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高度重视。
  浙江的水产企业为海洋渔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整体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困难局面下,积极创新保障了渔民增收百姓安居乐业的成果。这次众多企业代表能来参加新《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体现了企业和协会极大的工作热情,其责任心和主动性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关于新《食品安全法》执行后企业应如何发展的问题,严寅央指出要定好位、理清发展思路,要在新常态下坚持“五个化”:1、要保证需求的多样化,浙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随着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提高,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要对市场有信心,要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研发出针对性的产品;2、要注重市场全球化,习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体现了“共赢主义”的思想,我省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日趋增加,企业要站在全球市场的角度上,秉承着“共赢主义”的中心思想运筹帷幄;3、要促进生产的标准化,“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做到不捕、不售、不吃、不加工小鱼幼鱼的“四不”,要在生态统领下谋划新的发展;4、要确保经营法制化,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5、要实现管理信息化,用大数据、云数据来科学、有效、可持续地对行业进行管理和引导。
  下一步为了更好的宣传和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开展一系列的举措:要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水产品品质发布工作,实现“品质促进消费,消费引导市场,市场决定生产”的先进管理模式。最后,严寅央表示,新《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就如大浪淘沙,在新法浪潮中坚持下来的都是精英企业,希望各龙头企业能够“走在前列,要谋新篇”。
    与会代表认为,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前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召开此次会议非常及时;政府主管部门与骨干企业加强沟通交流、共商执行好新《食品安全法》,这种形式很好。参会企业表示,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执行好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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