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关于请求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的呼吁
发表时间: 2011-07-29 00:00:00
国家卫生部:
关于鱿鱼制品中含有甲醛问题,十多年来一直困扰着鱿鱼加工企业。该“甲醛”实际为鱿鱼自身所代谢的产物,是鱼体自身存在的,并非是加工过程人为添加的工业用甲醛。自2001年湖南工商部门首次检出鱿鱼干制品含有“甲醛”以来,不少鱿鱼生产企业不时收到各地工商局关于鱿鱼丝“甲醛”超标处罚通知书,特别是自今年4月19日贵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点名提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可能加有工业用甲醛后,企业收到处罚通知增加,仅以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为例,今年3月至6月已接到此类通知十余起。为了减少损失和影响,企业只能带着相关的资料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去解释和沟通,但效果不佳。部分企业为了生存,就将部分鱿鱼干制品退出了国内市场,如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已停止部分鱿鱼产品对国内市场的销售,若此事件再不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会有更多的企业被迫退出国内市场,这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稳定,而且也对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我国远洋鱿鱼钓产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于今年7月5日向贵部提交了《关于商请协调解决鱿鱼制品含有“甲醛”事件的报告》,在此报告中对鱿鱼产品自身产生“甲醛”机理、对本底值及变化的调查和研究、相关机构的反应及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汇报,我们表示完全赞同。
鱿鱼资源在目前全球海洋水产资源中名列前三,而且是可再生资源比较强的种类之一。为了保护严重衰退的海洋资源,充分利用国际远洋渔业资源,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相继开发远洋鱿鱼钓作业渔场,由此掀起了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由近海转向远洋渔业的高潮,使中国远洋鱿钓渔业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远洋渔业领域的支柱产业。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对鱿鱼进行精深加工的国家,1994年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在国内首次引进日本鱿鱼丝加工生产线、加工工艺和制作配方,兴起了国内鱿鱼精深加工产业,也由此带动了中国远洋鱿鱼钓捕、加工与运输等渔业产业链在国内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远洋鱿鱼捕捞项目的开发中,全国目前从事鱿鱼捕捞船只约400艘,运输补给船只约20艘,生产加工企业约400家,2010年我国鱿鱼制品出口额为6.6亿美元。舟山鱿鱼加工量为20万吨,其中出口5.6万吨,出口额2.39亿美元,是舟山水产加工业中的第一大产业。
在正规的水产加工企业中,鱿鱼加工是无需添加工业用甲醛的。甲醛是一种透明并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有机化合物,它主要的作用是消毒、杀菌和防腐。鱿鱼从捕捞到加工,无需用甲醛来防腐。以鱿鱼丝生产工艺为例:原料解冻(船冻鱿鱼)→去头、去鳍、去内脏→脱皮(或不脱皮) →蒸煮、清洗→ 调味渗透(加入山梨酸钾)→烘干(风干)→冷藏→烘烤(熟制) →拉丝→干燥→包装→检验储藏→销售。从该生产过程可以看出,用于鱿鱼丝加工的原料是船冻鱿鱼,在加工过程放入了防腐剂山梨酸钾,完全可以保证货架期产品不变质。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甲醛,不仅不便于生产(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而且会使产品中蛋白质凝固,不便于加工。
在近二十年国内外鱿鱼及其制品贸易中,出口产品从未因鱿鱼“甲醛”问题而被国外通报或退货,说明鱿鱼制品进口国通关时并不对“甲醛”进行检测;但若国内因所谓的添加 “工业甲醛”(事实上没有添加)而羁绊整个鱿鱼产业,无疑是对我国远洋鱿鱼捕捞和加工业乃至整个水产行业的致命打击,甚至可能因甲醛问题为相关进口国家提供技术贸易壁垒的借口,后果不堪设想。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作为鱿鱼捕捞和加工企业,强烈呼吁国家卫生部:
1、遵循日、欧、美等国惯例,对鱿鱼干制品,由于其自身所含“甲醛”本底的特殊性,暂不进行甲醛检测;
2、鉴于甲醛是鱿鱼自身存在的事实,在鱿鱼干制品中又没有去添加甲醛,因而GB2760不能作为工商部门处理的依据;
3、要求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序号10工业用甲醛: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这样更能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 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同信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舟富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格林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海洲水产有限公司 舟山鑫旺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惠业天成水产有限公司 舟山越洋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晟泰水产有限公司 舟山西峰水产有限公司 舟山震洋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海泰水产有限公司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