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要求撤销宁波商检局141号文的报告
发表时间: 201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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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撤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甬检法综(2010)141号文的紧急报告
甬检法综(2010)141号文的紧急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了甬检法综(2010)141号“关于明确宁波口岸不得转检进口货物范围的通知”的紧急文件(原件附后),规定了(一)不得转检的进口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二)不得转检的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三)不得转检的进口工业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目前,所有从宁波口岸进口的舟山来进料加工及一般贸易水产品都被禁止转关。对此,我们认为宁波局这个文件明显存在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并对目前国家大力倡导服务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减负、保市场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理由申述如下:
一、进口食品“一律不得转检”缺乏法律依据
该文件规定对进口食品是“一律不得转检”。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见文件P.2第4行),而该实施条例却规定的是“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此可见,进口货物的报检是以海关报关地为准,而不是以口岸的报关地为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该规定明确说明法定检验的水产品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等特殊商品的检验也只规定了在卸货口岸,没有使用如“入境口岸”或“进境口岸”等词语。这就说明这些特殊商品可以在入境口岸之外的实际卸货口岸实施检验。进口水产品以及加工配料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运输。对货物的检验是允许在货物实际卸离集装箱的口岸地实施的。我国总检植字(1994)15号关于“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二款规定“应施检疫的集装箱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签发‘放行通知单’;进境后需转关的,签发‘调离通知单’······”,因而该规定明确了在进口货物进行检疫后,允许转关到货物申报目的地检验,因此,宁波局出台的“一律不得转检”的规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符。
二.动植物以及产品的“检疫”和“检验”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和执法行为
该文件规定动植物以及产品“不得转检”,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见文件P.2第9行)而该法明确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很明显,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而没有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和“检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执法行为,该条文没有赋予进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开箱检验进口货物质量的法定权力,而仅仅是检疫的法定权力;因而宁波局出台的“一律不得转检”是用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实施另一种执法行为的理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同样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不得转检”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利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削弱了企业国内外竞争能力,无论是《商检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包括食品、水产品都是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在宁波局该文出台前一直都是这样执行的,宁波局的“不得转检”的规定是以其本身的行政手段,超越了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允许企业办理转关手续,强制性规定企业在宁波口岸完成进口货物的检疫和检验,这将会给企业造成极大不便和经济负担。一方面,需要转关的企业都是远离入境口岸的,遇到各种问题时无法及时到宁波局进行解释和沟通,耽误通关时间。企业不仅要多花一周左右的时间和交通等各种费用,还会产生40美元一天的滞箱费;另一方面,水产品以及加工配料需要冷藏。在入境口岸检验时,货物需要卸入检验机构指定的冷库。冷藏费一般10天为一期。如果以每吨80元计算,一个集装箱按25吨计算,一期的冷藏费需要2000元。不足一期的是按一期计算。另外,还有货物进出库的装卸费等。因此,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时,企业为此要多产生约4000-5000多元费用。
水产加工业是舟山的主要块状经济,是舟山20万人民赖以生活、生存的产业,舟山每年从宁波口岸进口的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水产品约为3.0~3.6万吨,折合1200~1440个集装箱,涉及40多家进出口水产企业。据上估算,以每个集装箱在宁波口岸支付4000-5000元费用计,舟山企业每年需为宁波局的文件埋单480~700万人民币,这显然与中央提出的服务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大力为企业减负和保市场促发展的大政方针相违背,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们紧急恳求国家质检总局关注我们所提出的上述理由,做好宁波局的工作,撤销或终止宁波局141号文件,还企业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通关环境。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二О一О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