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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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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会员反映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

发表时间: 2009-03-30 00:00:00

[编者按]:
    2月23日,协会根据会员企业反映,撰写了《关于舟山出口水产加工企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呈报给三家领导机关。3月20日,浙江检验检疫局以浙检食函(2009)129号作出了《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会员反映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并由舟山检验检疫局转交协会秘书处。
    协会同志看了这个《反馈意见》后一致认为,浙江检验检疫局对来自基层的报告建议十分重视,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基层协会的意见作出及时反馈,充分说明了浙江检验检疫局领导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践行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协会同志无不为之感动。我们决心在上级机关的热情支持和指导帮助下,加倍努力工作,为出口水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现将《反馈意见》全文刊登,请全体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会员反映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
浙检食函(2009)129号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贵会“关于舟山出口水产加工企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要求”的会员反映(2009年第2期)收悉。我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研究,核实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反馈意见如下:
    一、关于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时间较长问题
贵会反映,出口水产品检验时间较长,“现在一般都在10天以上”。经查舟山局检验流程记录,该局2008年1-12月共计检验出口水产品9125批次,超过10天检验期的约占18%。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自身原因。企业报检后,由于贸易条件发生变化,要求延迟检验、延期出证。二是设备原因。输欧、输日、输韩的水产品检测项目多,且出口数量占总批次的70%,出货时间集中在每年10月到次年的1月。舟山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但由于许多设备是单机运行,有时还碰到设备损坏,造成检测时间延长。三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2008年度,舟山出口水产品遭遇韩国通报二氧化硫超标、欧盟通报硼酸检出、日本媒体报道敌敌畏检出、奶粉三聚氰胺等突发事件。为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临时增加了针对性检测和调查摸底工作,导致检测周期延长。
    针对贵会反映的出口水产品检验时间过长,影响出口速度和效益问题,我局已要求舟山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实施方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按产品风险度高低科学设置检测监控项目和频次,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落实省局与舟山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出口水产品质量合作备忘录》各项要求,达到“提速、减负、增效”目标,确保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关于检验模式改革问题
    我局于2003年开始实施抽查检验,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等六家大型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抽查检验。2006年,我局率先推行良好企业名单制度,14家企业享受了先放行、再出证的优惠政策,上述企业出口总量已占全市的50%以上。2008年浙江局和舟山市政府签署了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水产品质量合作备忘录,舟山局已出台了《出口水产品分类管理办法》,采取贵会要求“过程抽样”检验模式,2008年起已在岱山9家出口水产试行。2008年底,我局对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兴业有限公司等自检自控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将根据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放行出证。2009年6月1日起新的食品安全法将实施,在完善诚信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将进一步改进。
    三、关于检测项目问题
    出口水产品的检测项目是根据风险评估及进口国要求设定的,并根据检测结果实施动态调整。目前,仅输欧虾仁要求根据欧盟2004/621/EC指令,每批抽取一个样品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并在中国官方出具的证书中注名,事关国家信用和出证效力,而非贵会反映的所有海捕水产品批批检测5个样品。就此问题,我局已积极建议总局加强与欧盟交涉,取消海捕虾检测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要求,但交涉未果。另,由于舟山局检验放行的养殖虾产品基本是来自辖区以外地区,并且出口批次仅占舟山局检验批次的0.4%,风险较高,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舟山局加强了监控力度,采取了检测平行样的方法,确保产品的安全。
    四、关于口岸查验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到美国、日本的食品,实施100%的开柜查验,对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实施20%的开柜查验。若查验不合格,将提高出口企业的查验比例(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为方便我局辖区内的出口食品通关,我局积极与口岸局协商,已出台多项措施:一是绿色通道制度。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二是产地监装、口岸快速验放制度。我局积极促进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促进我局辖区出口企业在上海、宁波口岸享受绿色通道的便利措施,继2008年5月份与宁波局签署《进一步加强产地检验监管与口岸查验协同把关合作备忘录》后,又在10月份分别与上海、宁波局签署了《全面深化合作加强通关业务合作备忘录》。经我局实施产地监装并在集装箱上加施封识,在换证凭单上注明封识号的出口产品,上海局、宁波局在口岸核查单证与封识的一致性,一般情况下不再开箱查验,该制度面向所有出口水产品企业。
    关于口岸查验费用问题,经与上海、宁波检验检疫局联系,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只收取签发通关单工本费6元、集装箱所加施的封识费2元,活动物及免验农产品免收,其他农产品减半,不收取其他任何查验费用。对于其他部门或单位借检验检疫查验搭车收费问题,我局建议有关企业索取收费项目、标准及发票,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并建议贵会组织企业到宁波进行认真调查,以便客观反映存在问题。今后,企业如在口岸通关遇到不合理问题,请及时通过舟山局向省局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五、关于内外包装加贴CIQ检验检疫标志问题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要求出口食品外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针对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局已积极落实各项措施方便企业,并充分理解企业反映的问题,利用各种机会向总局报告存在的问题。今年2月,我局再次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出口农产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专文上报总局(浙检综[2009]19号)。
     六、关于规费、监装费、检测费的问题
    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我局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精神,共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433万元,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关于检测费、监装费都由物价部门核准。我局已要求舟山局调研各兄弟单位监装费、实验室检测费用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降低企业负担。
    七、关于渔船、冰厂卫生质量改造问题
    2005年由于舟山鱿钓船的卫生不符合欧盟法规要求,欧盟要求停止中国水产品进口,影响巨大。为恢复鱿鱼对欧盟出口,舟山市政府实施了渔船改造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提高渔船的卫生状况,浙江检验检疫局联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多次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建议措施。经各有关方面努力,浙江省政府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浙政发(2006)23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省财政还设立了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渔船改造工作。2009年5月初,欧盟又将来浙检查水产品卫生体系,渔船、冰厂的卫生问题仍将是检查的重点,事关中国的水产品能否继续欧盟出口。请贵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会员单位理解和支持,并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利用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关于本次迎检的经费问题,省迎检领导小组已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
    近年来,浙江检验检疫局已采取了大量措施,如推行良好企业制度,区域化建设、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与口岸局协作加快通关速度、对外交涉破解国外技术壁垒、实验室认可工作等,极大地方便了质量稳定、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企业,服务舟山经济发展,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稳步增长,消除了因“氯霉素”事件产生的恶劣影响,深获大多数企业好评。检验检疫部门与省、市水产行业协会也开展了广泛的交流合作,如输韩梭子蟹、输欧虾仁实施配额制,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效果。我局今后将继续加强与协会的交流沟通工作,听取协会反映的问题,同时希望协会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单位宣传,增进会员单位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发挥贵会连接行业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共同促进出口水产品贸易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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