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协会致电中国水产流加协会反映水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意见
发表时间: 2007-12-05 00:00:00
11月22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致函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函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08年1月1日发布《企业所得税规范实施条例》,农业部为使一些条目更加细化,有个合理解释和明确定义,现就其中第八十五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等服务项目……”向行业协会征询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明天(23日)上午对“农产品初加工中水产品初加工所涵盖的范围”作一个文字说明,传真至我会(010—65005270),以便我会整理上报农业部渔业局,谢谢你们的支持。协会接函后,立即与相关企业领导和协会领导进行了商议,向中国水产流加协会反映了水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意见。电文如下: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我们的意见是,凡是水产品出口后只能退税5%的水产品,都是水产品初加工的产品。所以水产品初加工产品的范围是:
1、鲜的水产品;
2、冷的水产品;
3、冻的水产品;
4、腌制的水产品;
5、干的水产品;
6、熏的水产品。
另应加上:原生态的水产品。(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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