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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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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本年度第二次来华检查IUU渔业---摘自中国水产贸易

发表时间: 2011-12-15 00:00:00

编者按:十一月十日第三十期预警信息刊登了“欧盟IUU渔业检查团来我市评估检查”的消息;第11期“中国水产贸易”刊登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报导的“欧盟本年度二次来华检查IUU渔业”一文,详细刊登了以欧盟海洋与渔业总局副处长为团长的欧盟代表团在10月24日-28日在我国检查期间的活动以及欧盟代表团对我国渔业管理及IUU审核工作提出的改进建议和意见;针对这些建议和意见,农业部渔业局将在今后开展的重点工作中,涉及舟山的将在舟山进行近海捕捞产品追溯性监管试点,请广大输欧企业关注上述信息。(周震海)

欧盟本年度第二次来华检查IUU渔业

    10月24-28日,以欧盟海洋与渔业总司副处长斯代列诺斯-米陀里蒂斯为团长的欧盟代表团,对我国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文件的审核办理工作进行了考察与评估。在华期间,欧盟代表团分别与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的代表进行了会谈,并赴舟山走访了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沈家门海关监管码头,对渔获物从渔船到口岸、从海上捕捞到对欧出口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检查。
    经过一周的走访和了解,欧盟代表团对我国在打击非法捕鱼、促进渔业管理及对欧出口的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性检查工作整体上表示满意。同时基于中欧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欧盟代表团对我国渔业管理及IUU审核工作提出了如下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是希望我国履行船旗国义务,加强对在他国水域作业的中国渔船的管理。欧盟认为,合法捕捞证明由船旗国主管部门签发,所以船旗国不能将管理责任完全交由沿岸国,一旦中国渔船在沿岸国受罚,中国政府也应对渔船做出处罚,以保证其不再从事非法渔业。
    二是关于合法捕捞证明填写问题。欧盟出示了部分在欧洲检查出问题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海上转运日期早于捕捞日期、合法捕捞证明申请日期与农业部渔业局签署日期相同甚至更晚等。农业部渔业局表示将强化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此类问题,同时也指出欧盟成员国有责任拒绝为这些问题单证放行。
    三是渔获物从捕捞环节到加工环节的追溯问题。欧盟根据在沈家门海关监管码头和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认为中国渔船在中国近海捕捞的产品,其从渔船到加工厂之间的追溯性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和监管,其监管力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针对欧盟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我国实施欧盟1005/2008条例的具体情况,农业部渔业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就我渔船遵守沿岸国法规情况与欧盟保持沟通,并向相关公司发出通报、进行调查。逐步建立机制,使沿岸国和远洋渔业公司及时向农业部渔业局通报相关违法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我国海洋捕捞产品,特别是远洋产品输欧合法捕捞证明的填写。
    三、对舟山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对捕捞环节到加工环节之间进行追溯性监管的可行性及监管方式。在形成可行性方案后,将在舟山进行近海捕捞产品追溯性监管试点。
    此次欧盟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由于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日常工作基础上进行了积极准备,欧盟对1005/2008条例在中国的执行情况总体表示满意,迎检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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