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1-05-05 00:00:00
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35号令《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53条,现摘录下列3条,供各会员企业周知: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三)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四)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协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