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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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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颁渔产品进口税额规则

发表时间: 2010-04-20 00:00:00

    过去10年间,欧盟渔产品的自足率自57%降至36%,鉴于欧盟越来越仰赖自第3国进口渔产品,且现行之第EC824/2007号法规效期至2009年底止,欧洲执委会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2010-2012年确保供应欧盟水产品之关税额度新规范,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依据新规范,为加工而进口之鱼种,倘进口量在关税配额内,得于特定期间享有免进口税或进口税降低至4-6%,包括鳕鱼、蓝鳕(bluegrenadier)、狗鳕、鳀鱼、鲱鱼、鲔类和鲣类、龙虾、虾类、对虾、鱿鱼、鱼浆、比目鱼(鲽鱼)及阿拉斯加明太鳕。
    所有进口商具有相等权利连续利用该等关税配额,相关产品适用优惠税率,直到关税配额用罄。为使配额管理更有效率,欧盟会员国需提出所需之配额量,执委会将监督其利用概况。(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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