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欧盟IUU认证工作相关说明及参考样本
发表时间: 2010-01-06 00:00:00
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一、文本说明。
欧盟所要求的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性捕捞认证文本分两部分:
《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
两份文本均应由英文填写,其中:
《合法捕捞证明》涉及三部分:合法捕捞证明、(欧盟国家)再出口声明、附录I运输细节,此三部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使不需我国企业填写,也需要提交完整的三个文件。其中,《(欧盟国家)再出口声明》不用我国企业填写,企业申报认证时,提交一份空白的此表格即可。
《加工厂声明》由我国负责加工该批次渔获物的加工厂、出口商填写。
《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
两份文本均应由英文填写,其中:
《合法捕捞证明》涉及三部分:合法捕捞证明、(欧盟国家)再出口声明、附录I运输细节,此三部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使不需我国企业填写,也需要提交完整的三个文件。其中,《(欧盟国家)再出口声明》不用我国企业填写,企业申报认证时,提交一份空白的此表格即可。
《加工厂声明》由我国负责加工该批次渔获物的加工厂、出口商填写。
二、 按加工方式、原料来源,证明文本需要区别填写。
请各相关企业注意:
我国近海自捕捞海洋产品出口欧盟时,需要我方企业填写《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并提交农业部渔业局签发。
来、进料加工产品及原料来自国外的一般贸易产品出口欧盟时,企业需要向原料供应方索取该批次原料捕捞船所属船旗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在该产品出口欧盟时,企业要填写《加工厂声明》并提交农业部渔业局签发。此类产品一般存在分批次加工出口欧盟的情况,则每批次提交《合法捕捞证明》的复印件即可;但最后一批产品出口欧盟的时候,须将《合法捕捞证明》正本交付欧盟。
我国近海自捕捞海洋产品出口欧盟时,需要我方企业填写《合法捕捞证明》、《加工厂声明》并提交农业部渔业局签发。
来、进料加工产品及原料来自国外的一般贸易产品出口欧盟时,企业需要向原料供应方索取该批次原料捕捞船所属船旗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在该产品出口欧盟时,企业要填写《加工厂声明》并提交农业部渔业局签发。此类产品一般存在分批次加工出口欧盟的情况,则每批次提交《合法捕捞证明》的复印件即可;但最后一批产品出口欧盟的时候,须将《合法捕捞证明》正本交付欧盟。
《合法捕捞证明》的填写说明:
第2部分,涉及的是捕捞渔船的相关内容,应由捕捞渔船或捕捞渔船的负责单位填写正确的内容。
第3、4部分,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产品描述、物种名填写英文名即可(如可提供准确的拉丁种名,则加括号标注);海关商品代码,填写中国海关的商品代码即可。
第6、7部分,如果捕捞的渔获物在登岸进入加工厂前存在海上转运环节,则应把相应的信息填写完整;如无此环节,空缺即可。
第8部分由我国出口商填写相关信息。
各部分签字处,应为本人手写签字,盖章处需盖正本章。
第10部分运输细节,需出口商按照实际运输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填在《附录I》中)。
第11、12部分,不须我国企业填写,留空即可。
第2部分,涉及的是捕捞渔船的相关内容,应由捕捞渔船或捕捞渔船的负责单位填写正确的内容。
第3、4部分,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产品描述、物种名填写英文名即可(如可提供准确的拉丁种名,则加括号标注);海关商品代码,填写中国海关的商品代码即可。
第6、7部分,如果捕捞的渔获物在登岸进入加工厂前存在海上转运环节,则应把相应的信息填写完整;如无此环节,空缺即可。
第8部分由我国出口商填写相关信息。
各部分签字处,应为本人手写签字,盖章处需盖正本章。
第10部分运输细节,需出口商按照实际运输情况填写(具体内容填在《附录I》中)。
第11、12部分,不须我国企业填写,留空即可。
《加工厂声明》的填写说明:
“产品说明”部分的中、英文名称应与企业出口发票的名称一致。
“合法捕捞证明号码”:若为来进料加工产品及原料来自国外的一般贸易产品,此处应与原料的《合法捕捞证明》编号一致;若为我国近海自捕捞产品,此处编号由农业部渔业局编发,并与《合法捕捞证明》编号一致。
“船名船旗”项,应与《合法捕捞证明》的渔船信息一致。
“渔获物说明”项,内容应与《合法捕捞证明》中体现的渔获物名称一致。
“加工的产品Processed fishery product (kg)”应填写此批次出口的实际数量,考虑到加工过程的损耗,应该不多于“加工的渔获物”项的数量,但另有添加产品的除外。
“加工厂名称、地址”、“出口商名称、地址”项,如果加工厂与出口商为同一家企业,则只需填写加工厂信息即可,出口商信息处填写:“Same as Processing Plant”;如果不是一家,则如实填写。
“卫生证明号码”项,如果申报时,企业尚未取得质检部门的卫生证明信息,可以留空,但取得卫生证明正本后,应自行将信息补填在《加工厂声明》的正本中,并将卫生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我会留档备查。
“主管机构认可”项,留空,由农业部渔业局签属。
“产品说明”部分的中、英文名称应与企业出口发票的名称一致。
“合法捕捞证明号码”:若为来进料加工产品及原料来自国外的一般贸易产品,此处应与原料的《合法捕捞证明》编号一致;若为我国近海自捕捞产品,此处编号由农业部渔业局编发,并与《合法捕捞证明》编号一致。
“船名船旗”项,应与《合法捕捞证明》的渔船信息一致。
“渔获物说明”项,内容应与《合法捕捞证明》中体现的渔获物名称一致。
“加工的产品Processed fishery product (kg)”应填写此批次出口的实际数量,考虑到加工过程的损耗,应该不多于“加工的渔获物”项的数量,但另有添加产品的除外。
“加工厂名称、地址”、“出口商名称、地址”项,如果加工厂与出口商为同一家企业,则只需填写加工厂信息即可,出口商信息处填写:“Same as Processing Plant”;如果不是一家,则如实填写。
“卫生证明号码”项,如果申报时,企业尚未取得质检部门的卫生证明信息,可以留空,但取得卫生证明正本后,应自行将信息补填在《加工厂声明》的正本中,并将卫生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我会留档备查。
“主管机构认可”项,留空,由农业部渔业局签属。
附件:
该项说明仅为各企业参考,各企业在操作中如有其它疑问,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
方清 电话: 010-65076331;010-65067766-603
方清 电话: 010-65076331;010-65067766-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