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关于咨询浙国税流(2006)40号文件的函(及答复)
发表时间: 2009-07-15 00:00:00
浙江省国税局:
贵局于2006年7月21日发布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舟山水产企业收购业务不规范或不遵守收购办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企业反映及我们所遇到的下列问题,特来函咨询,请予解答。
一、第十条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请问:
1、农业龙头企业是指那一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市、省、还是国家级?由于没有明确,在咨询省农业厅时,有关同志认为,文件上没有写明哪一级,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未知正确否?
2、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3、第八条之(七)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关于这一条的理解,是指非农业龙头企业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而不能跨地区收购。请问:
(1)农作物的地域性很强,不难理解和操作,但对舟山的海洋捕捞的水产品来讲,在收购时有时难以区分地域界限:如海水产品的捕捞往往是同一季节、同一海域捕捞同一产品,而这些海域均在我国领海以外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有时也与国外渔船一起作业,如果舟山企业收购了舟山渔船的水产品肯定是合法,可开具收购发票,但如果向外市、外省的捕捞船或渔货运销船收购是否属于异地收购?
(2)不能跨地区收购是指收购行为的发生地,还是指原料生产者所属的地区?如外市、外省的捕捞渔船或渔货远销船或个体贩运户在舟山投售水产品(或从渔场直接来舟山投售或通过贩运个体户从陆路运输到舟山投售),舟山企业收购能否开收购发票,作进项税抵扣?
4、国家对农产品(水产品)的跨省收购是否有相关政策?
盼回复。
谢谢!
回复可传真:0580-2285227;可发E-mail:zaia@mail.zsptt.zj.cn。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2009年6月19日
关于《咨询浙国税流[2006]40号文件的函》的答复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贵协会《关于咨询浙国税流[2006]40号文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
2、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时,需要准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企业为龙头企业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3、企业跨地区收购时收购发票开具地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浙国税流[2006]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
4、跨地区收购是指收购行为的发生地,如外地农业生产者来本地投售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浙江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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