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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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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韩国贻贝产品相关技术法规

发表时间: 2013-04-27 00:00:00

    韩国是浙江出口贻贝最重要的出口目的市场,据统计2008-2010年浙江省共出口贻贝10374.36吨,其中出口至韩国5640.02吨,占总出口量的54.36%。韩国贻贝进口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贻贝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 《对外贸易法》等。 
    (一)卫生标准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为确保贻贝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放养阶段的贻贝进行贝类毒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查;对包装阶段贻贝产品、出库后流通前贻贝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查”。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考附录1)。
    3. 《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未列出、但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贝类重金属、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
    (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
    贝类(包括软体类):水银:0.5mg/kg以下;铅:2.0mg/kg以下;镉:2.0mg/kg以下 
    (2)异物:贻贝产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食品公典》)
    (二)韩国对进口贻贝产品的管理
    韩国对贻贝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韩对贻贝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均与卫生标准有关。如,韩对我活蛤、血蚶、虾夷扇贝等贝类产品重金属含量实行严格检查,以确认镉含量是否超标。
    目前与浙江省出口贻贝关系较大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1.先检验后通关。韩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我出口贻贝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检验主要项目为贝类毒素、致病菌等卫生标准。(详见表2)

    2.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我输韩冷冻贻贝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来源:嵊泗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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